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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与美国的债务催收法案

文章来源:股票估值网 吴君亮2017-03-26成为付费会员|欢迎免费试用
      美国联邦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案对追债者的追债行为有一个长长的禁止清单,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条:
      ◆ 不得用暴力或伤害威胁债务人;
      ◆ 不得对债务人使用下流或亵渎的语言
      ◆ 不得对债务人多次打电话形成骚扰;
      ◆ 没有债务人的允许,不得在早上8点之前和晚上9点之后给债务人打电话;
      ◆ 如果债务人书面告知不要打电话到债务人的工作单位,追债者就不能再打电话到其单位;
      ◆ 如果债务人书面告知追债者停止联系他,或联系债务人的律师,则追债者要完全停止对债务人的联系。

      山东辱母杀人案中的一些情节引发了我一些联想,也让我想到了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法案,写下来与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一、 债权人可以随意纠集一伙人去追债?

      从南方周末的报道中看到,辱母杀人案中上门暴力讨债者11人,这些人的讨债做法皆流氓地痞所为。而且,我从流传网上的该案判决书了解到,这些人大都是街市行走中被临时呼唤而来。于是,我们要问,是谁给了他们上门催债的权利?难道一个人一旦当上了债权人,就可以随意纠集一伙人去入侵债务人的公司和私宅,去剥夺债务人作为普通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法律授予这些人这样的权利,那么这些人的讨债行为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从报道和判决书我们还看到,警察在接到报案到场后也未对讨债者的行为给以有力制止,难道在警察的眼里债务人已失去了普通人的基本权利,失去了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法律保护?讨债的领域成了法外之地?

      二、 默许暴力追债,催生肆意发放高利贷

      债务成本越高,违约机会越大,这是无论经济学家还是普通放债者都知道的道理。但在中国民间肆意发放高利贷者仍大有人在。为什么这些人不怕违约,不怕收不回放款和利息,大概是因为他们大都相信他们有流氓加暴力的追债神器,是因为他们相信在中国“借债还钱”的传统信条下,讨账追债的领域可以是法外之地。在辱母杀人案中,放贷者月息10%的高利贷之所以敢放,概在于他相信追债的领域是法外之地,他可以在违约发生时用暴力去拿回本金和收益。
那么,如果禁止追债领域成为法外之地,禁止暴力追债,让高利贷者知道高利贷的巨大风险,是不是也可起到抑制高利贷肆意发放的效用?

      三、 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案

      美国联邦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案(The federal 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 (FDCPA) )对追债者的追债行为有一个长长的禁止清单,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条:

      ◆ 不得用暴力或伤害威胁债务人;
      ◆ 不得对债务人使用下流或亵渎的语言
      ◆ 不得对债务人多次打电话形成骚扰;
      ◆ 没有债务人的允许,不得在早上8点之前和晚上9点之后给债务人打电话;
      ◆ 如果债务人书面告知不要打电话到债务人的工作单位,追债者就不能再打电话到其单位;
      ◆ 如果债务人书面告知追债者停止联系他,或联系债务人的律师,则追债者要完全停止对债务人的联系。
     
      在上述最后一条之后,该法案规定追债者也可与债务人有最后一次联系:让债务人知道债权人将不再与债务人联系,或告诉债务人已向法院起诉债务人。

      这时,债权人要么放弃追债,要么让债务纠纷进入法律程序。

      在美国,债权人只要起诉,法院没有不立案的,而债务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也都不敢掉以轻心。如果法院一旦判定债务人的责任,借债还钱,国家会替债权人强制执行。

      我在美国生活了二十多年,发现民间借债十分少见。像中国民间这种动辄上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的借款现象,更是闻所未闻。这一方面是其私人间没有借钱的传统习惯,一方面是向银行借贷比较容易,再一方面也可能是人们知道,如果发生违约,去讨账追债的行为会受到相当多的限制,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没有高利贷,没有暴力追讨,社会更加平宁。

      四、 在追债领域,中国是不是也急需立法?

      法律不是我的专业领域,这一条希望法律界的朋友来接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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